深入开展师德巩固年活动的意见
时间:2009-02-01 10:11:16 点击量:2461

关于深入开展师德巩固年活动的意见

桐城市教育局文件
桐教字〔2009〕2号

 各高中、中心学校,市区各初中、小学,桐城师范,育才学校,各民办学校:
近三年来,我市通过开展师德建设年、师德提高年、师德巩固年活动,师德建设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为巩固师德建设活动成果,构建师德建设的长效机制,根据安庆市教育局宜教发[2008]30号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我市师德建设工作实际,现就深入开展师德巩固年活动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中小学要在下学期开学时,集中时间组织教师认真学习讨论教育部新颁发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重温《安庆市中小学教师行为“八不准”》。要学习宣传身边的优秀教师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先进事迹,坚持正面教育,弘扬正气,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氛围。要加大对违反师德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极少数违反规定,经教育不改的,要按《安庆市教育系统教职工纪律处分办法》严肃处理,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决不允许遮掩,更不得袒护。近期要通过自查自纠工作,认真检查师德巩固年活动的落实情况。
二、要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学校领导要经常深入到课堂和师生中间,了解教学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每学期要安排专门时间找教师进行谈话,指出优点与不足,促进教师成长。要积极引导教师备好课、上好课、育好人,不断改进评价方式,切实控制考试次数和试题难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让每个学生都能体会到成长的快乐。学校要定期组织教学常规检查,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实行推门听课,检查备课笔记、作业批改等情况,检查结果要及时公布。
三、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严明纪律。为切实整治师德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教育局重申:
1、严禁公办学校不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出租校舍给民办教育机构办学;
2、严禁公办学校教师未经学校批准在工作日时间内到民办教育机构兼课;
3、严禁教师违规搞有偿家教;
4、严禁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
5、严禁教师将本校的学生介绍到校外辅导补习班(学校),为民办学校拉生源。
四、要切实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上述五条禁令,经教育不改的:1、年度考核应定为不合格等次,不得晋升薪级工资和申报高一级职称;2、不得被评为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坛新星、模范(优秀、骨干)教师等,不得享受政府专家津贴;已评上的将取消其称号和相应待遇;3、不得担任各级评委和参加命题工作。
五、要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师德工作将与学校工作考核直接挂钩,对在师德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学校在评优评先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附件:1、《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

            2、《安庆市中小学教师行为“八不准”》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安庆市中小学教师行为“八不准”(试行)

    1、不准旷课、私自调课和无教案上课;
    2、不准上课前饮酒、在课堂上抽烟和使用手机;
    3、不准在上班时间内及工作场所打牌、下棋;
    4、不准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5、不准向学生推销任何教辅资料或其他商品;
    6、不准索要和收受学生或家长的礼品礼金;
    7、不准训斥、羞辱家长;
    8、不准违规搞有偿家教和私自在工作日内到外校兼课。

  注:“有偿家教”: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征得学校同意;不得招收本校本年级学生为家教对象;不得在工作日或利用学校场所设施及资料进行家教。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不得参加各级学科性考试、竞赛命题和担任评委,各县(市、区)、校可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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